閥門供貨要求標準中規定,閥門應具有清晰的標志,并符合如下閥門標志方法:
1、公稱尺寸DN、公稱壓力PN、受壓部件村料代號、制造廠名或商標是必須使用的標志,應標記在閥體上(對公稱尺寸小50mm的閥門,這四項是標記在閥體上還是標牌上,由產品設計都規定)。
2、介質流向的箭頭和密封環(墊)代號,只有當某類閥門標準中有些規定時才是必須使用的標志,它們應分別標記在閥體及法蘭上。
3、如果各類閥門標準中沒有特殊規定時,則極限溫度(℃)、螺紋代號、極限壓力、生產廠編號、標準號、熔煉爐號、內件材料代號、工位號、襯里材料代號、質量和試驗標記、檢驗人員印記、制造年月、流動特性項是按需選擇使用的標志。當需要時,可標記在閥體或標牌上。
注:閥體上的公稱壓力鑄字標志值等于10倍的兆帕(MPa)數,設置在公稱通徑數值的下方,其前不冠以代號“PN”。
4、標牌應牢固地固定在閥門的明顯部位,其內容必須齊全、正確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,其材料應用不銹鋼、銅合金或鋁合金制造。
5、對于手輪旋向的標志,如果手輪尺寸足夠,手輪上應設以指示閥門關閉方向的箭頭或附加“關”字。
6、對于附加標志的標記做了如下的規定:在不同位置可以附加上述任何一項標志,例如:設在閥體上的任何一項閥門標志,也可以重復設在標牌上。同時,只要附加標志不與表中標志發生混淆,可以附加其他任何標志,例如:產品型號等。 |